索 引 号:
014495921/2023-02182
分 类:
公示公告; null; null
发布机构:
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8-30
标 题:
关于对江苏兴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纸板、纸盒、纸箱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文 号:
扬环审〔2023〕6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对江苏兴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纸板、纸盒、纸箱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关于对江苏兴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纸板、纸盒、纸箱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时 效:
关于对江苏兴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纸板、纸盒、纸箱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365870
通讯地址:扬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扬子西路182号)
扬环审〔2023〕67号
关于对江苏兴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纸板、纸盒、纸箱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江苏兴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兴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纸板、纸盒、纸箱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纸板、纸盒、纸箱加工制造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目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星工业小区。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至兴隆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相关标准;兴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至长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三)印刷用油墨使用水性油墨,禁止使用溶剂油墨。
(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印刷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喷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相关标准。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锅炉烟气通过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SO2、烟气黑度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NOx排放浓度执行《关于开展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通知》(镇环办[2019]161号文)要求。项目未收集的印刷、喷墨废气,以及分切、模切、开槽产生的废气,均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到车间外。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
(五)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6号)〔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废气:
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有组织排放量为0.042t/a,无组织排放量为0.005t/a;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019t/a,无组织排放量为0.2t/a;
NOx排放量为0.200t/a;
SO2排放量为0.264t/a。
(2)废水:
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650m3/a,COD0.578t/a,SS0.330t/a,氨氮0.041t/a,总磷0.008t/a,总氮0.704t/a;
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50m3/a,COD0.083t/a,SS0.017t/a,氨氮0.008t/a,总磷0.001t/a,总氮0.025t/a。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合法处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七、按规定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九、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8月30日
抄送: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环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